黑龙江省各涉农单位、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强化农业强省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撑,突出民生领域及重点领域价格监管的具体要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黑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黑市监〔2024〕43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指导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广大农业生产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农田机动地流转中操纵价格、肆意涨价;
(二)农资销售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价及违背市场规律制定价格;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八)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执行不同价格;
(九)利用统购、统耕、统销等侵害农业生产者利益;(十)粮食收储缺斤少两、压级压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涉农单位、企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者按照行政指导书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认真落实农业强省降本增效工作,立刻完成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规范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